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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本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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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商標制度
日本的商標權,采用建立在專利局(特許廳)的核準注冊基礎上而得以生效的"注冊原則"。和美國所采用的"使用原則",即商標權在使用的事實基礎上得以生效,有著很大的差異。在日本,要取得商標權必須向專利局提出商標注冊的申請。不過,未經注冊的商標,如果并非用于不正當競爭目的,且已成為眾所周知的著名商標的話,按規(guī)定,可將其轉為已生效的商標以保護其業(yè)務上的信用。
申請后,由專利局的審查官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嚴格的審查。在沒有拒絕理由的情況下,辦理注冊手續(xù)。權利的有效期,從原則上來說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商標權可以申請續(xù)展。
商標(檢索)調查
商標(檢索)調查的重要性
為防止商標申請徒勞及對他人商標權的侵犯,在商標注冊申請及商標使用之前的商標(檢索)調查是必不可少的。通過事先的商標調查,可以確認是否存在相同或類似的申請在先的商標或注冊在先的商標,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斷出申請商標是否可能獲得注冊及使用。
但是,由于商標(檢索)調查是在專利局的公開數(shù)據(jù)及公報數(shù)據(jù)的基礎上進行的,而近期提交申請的商標信息(近兩個月內)還未進入其數(shù)據(jù)庫,這些商標信息屬于公開及公報數(shù)據(jù)范圍之外,所以無從對這些商標信息進行(檢索)調查。因此,我們建議在提交申請的兩個月后,特別是對一些重要商標的申請,進行再次調查以填補這兩個月的(檢索)調查空白。
商標(檢索)調查的手段
商標(檢索)調查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簡易調查>
由于只能檢索出與指定文字相一致的商標,所以,一旦指定的方式有所不妥,很可能造成遺漏。比如有特殊發(fā)音的類似商標、使用借用字但發(fā)音相同的商標都不能被檢索出來
。
此方法,不能檢索出類似商標,因此,作為欲獲取注冊的調查手段是不充分的,但是適用于在多個候補中進行篩選。
<類似調查>
要正確地獲知商標注冊的可能性,我們建議使用類似調查。利用Brandy International所提供的 Brandy,用于文字商標的類似調查,類似調查是對從調查開始兩個月前的申請、初審公告及已注冊商標進行調查確認的方法。
調查時,因為調查前兩個月的數(shù)據(jù)尚未進入數(shù)據(jù)庫,所以用數(shù)值表示注冊可能性時,必須除去這兩個月的部分,因此可能性最高也只能認定為80%。
調查方法為,設想出對象商標的所有讀法(讀音),利用各種檢索方法,找出與上述稱呼有一音之別的商標。比如,商標為"Gourmet",設想其稱呼可能為"グルメ""グアメット""グールメット""ゴウルメット",定下檢索詞的發(fā)音,調查確認是否存在與這些發(fā)音有一音之別的商標。
類似調查比較復雜,要對一次性所找出的約500個商標逐一進行比對,從接受任務到調查報告完成可能需要花費3天時間。該調查,只能查出被提取商標的號碼(申請?zhí)、初審公告號、注冊號)。有關商標的樣式、權利所有者及指定商品和服務的確認,則需要通過書刊雜志等其他信息途徑加以確認。如果調查的結果表明注冊可能性較高的話,可立即轉向申請手續(xù)的準備。
<馬德里國際注冊調查>
隨著商標國際注冊的相關條約《馬德里條約》的簽署,作為新的預先申請,有必要考慮將日本作為指定國進行國際注冊或申請。
就申請現(xiàn)狀來看,由于國內先申請而取得國際注冊申請的信息,需要大約6個月時間進入專利局的數(shù)據(jù)庫,因此在這段時間內,可能有潛在著的在先申請。
Cotech International Inc.所提供的Trump,不僅可檢索出將日本作為指定國的國際注冊或申請,還可提前檢索出將來可能指定的商標。
所有基于《馬德里條約》的國際注冊或申請,在WIPO國際事務局的國際注冊備案里均記錄在案。而Trump在國際注冊備案的10天后對數(shù)據(jù)進行儲存,并每周對數(shù)據(jù)進行更新。
特別對于源于外來語的商標、非普通用語的商標、雖為普通用語但不為人所熟悉的商標以及自造詞商標,如果將日本作為指定國的國際注冊或申請,則須對是否存在相類似的商標提高警惕。因此我們建議在簡易調查/類似調查的基礎上,再運用Trump檢索加以確認。
申請
1. 1.概要
申請,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指定商品和服務的類別及商品和服務的名稱,并附上商標樣本,向專利局提交。
2. 2.商標樣本
申請注冊的商標欄內附上的商標樣本,根據(jù)種類的不同,記錄方法也有所不同。大致可分為以下3種類型,也可以是以下類型的組合。
◆文字商標--漢字/片假名/平假名/西文字符/符號的組合
◆圖形商標--標記/造型
◆立體商標--造型的立體牌/含有文字和標記的容器
商標若是設計性標識,即使屬于文字商標,也可能需要另行申請,因為包含圖形要素的標識與標準字體的文字之間,存在很大的權利范圍差異。彩色商標與黑白商標相對應。
3. 3.指定商品及服務的分類
根據(jù)1992年4月以后實施的現(xiàn)行法(2002年有部分更改),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遵從基
于尼斯協(xié)定的國際分類表。商品為第1類至第34類,服務為第35類至第45類。規(guī)定要求申請以類別為單位進行,因此,有必要先了解商標的使用對象,以決定所要申請的類別。
4.指定商品及服務
商標權,在指定商品及服務的范圍之內,發(fā)揮其效力。因此,如果指定商品和服務不夠準確,商標的作用就可能不能充分發(fā)揮。所以,對商品及服務的記載方法(表達及措辭)應特別注意。
對于在專利局的審查基準中有示例的典型商標及服務,應該不會有什么問題,但對于沒有示例的商品及服務,則有必要進行充分的研討。
例:"利用互聯(lián)網提供的服務"
這是種怎么樣的服務呢?而沒有特定指定內容的申請是不被認可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鑒于互聯(lián)網只是提供服務的工具,所以應根據(jù)利用互聯(lián)網提供的是怎樣的服務,來確定指定服務的類別。比如,利用互聯(lián)網從事廣告業(yè)務,就以"刊登在網頁上的廣告策劃及制作"為指定服務,即廣告代理。
但是若是必須利用互聯(lián)網才能得以實現(xiàn)的服務(如:反向拍賣),在申請時,則需附上能體現(xiàn)其概念的代名詞、說明書、樣本等對服務內容及范圍的審查有所幫助的資料。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不被認可的表達方式。
例:"健康食品"
像"健康食品"這種指定就不被認可,而應以"加工食品"來表達。而且在指定時,要明確表示其主要原材料和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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